摘要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把所有企业法人都纳入登记范围,还是只登记拥有国家资本的一级企业?是只登记国家直接投资的企业,还是对企事业法人投资组建的企业也进行登记?对此,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企业法人作为登记对象,即无论企业投资主体是谁,只要是法人单位,拥有国有资产,就应进行产权登记。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是对所有企业而言的,每个企业都将面临改制转轨的任务。客观地讲,企业法人在社会中能够独立地存在,都会形成一定的产权关系。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7期30-30,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