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注册会计师时常出具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它既不同于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又不同于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只是指审计工作符合公认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结果令人满意,财务报表总体上也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审计人员认为很有必要披露更多的信息。出具这种报告,对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维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1995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第7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第17条指出;“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这表明我国注册会计师也可出具这种类型的审计报告。但具体准则对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报告方式未作出规定。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8期18-19,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