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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资产经营责任审计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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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由于资产经营责任制尚未完全真正建立起来,加之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浪费十分惊人。根据1994年12.4万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情况表明,资产损失和挂帐就占这些企业总资产的10.70%,加上产权转让中的资产流失,每年约损失国有资产上百亿元,因而造成有些企业负债累累,资不抵债,实际上变成了“空壳企业”。1995年11月下旬。
作者 何廷栋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8期21-22,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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