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会通讯》刊出周远莽同志《企业年度亏损弥补》一文,该文在举例中的论述,使人感到亏损弥补的期限不是5年而是8年。这与企业财务通则和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侼。《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税前利润弥补的起讫日期和弥补次数是一次还是多次。这是制度本身遗留下来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所得税征收中已经得到解决。因为企业某年度出现亏损需要用税前利润补亏时。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8期44-44,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