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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乡镇企业管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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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调整乡镇企业交纳管理费标准:一、乡镇企业销售收入(含经营收入、劳务收入)的总额,以不超过0.5%的比例提取交纳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个别经济不发达地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比例。
出处 《农家之友》 1996年第12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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