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几天,笔者与王某乘坐柳微小汽车回县城,当车行至一丁字路口时,突然从前面转弯处逆向驶来一位骑自行车的中学生。司机紧急刹车,致使王某左手撞在车上造成骨折,手表也被撞坏。王某当即要求司机赔偿,司机却说,他刹车是为了大家的安全,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究竟这笔损害费该由谁来承担呢?笔者专程走访了律师事务所。原来,这属一起因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害赔偿。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迫不得已的紧急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机为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在可能出现车毁人亡的紧急状况下,采取刹车措施,使骑车的中学生得以脱险。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而且司机刹车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无不当之处。骑车的中学生违反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