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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滥用专利权的构成、防范对策及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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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在参与专利侵权诉讼活动和参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活动的实践中,感受最探的是滥用专利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往往得逞,不仅给他人造成损失,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所以提出本文议题。 首先,专利法第四十条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宜查的规定,为滥用专利权的人创造了条件,使之轻易的将公知或公用的已有技术获得了本来不该获得的专利权,然后,借助专利法第五十条二款“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毫无顾忌地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条规定起诉到人民法院。
作者 南小平
出处 《工业技术经济》 1996年第4期52-53,共2页 Journal of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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