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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资谈判制度 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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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93年6月起,我们工会根据国际劳工局的三方原则宣言,借鉴了日本“劳资协约”的某些有益做法,经过不断摸索,逐步形成了现行的“劳资谈判制度”和“事务协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协商谈判事务局。 协商谈判事务局由公司和工会双方法人代表担当,由双方各派2名干部作为常务委员。事务局负责事务协商和劳资谈判(集体谈判)的日常联络及事务处理。
出处 《上海企业》 1995年第9期45-45,共1页 Shanghai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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