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11月农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明确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作为总行派出机构,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履行监督职能。对此,笔者拟就实施此项监督工作,谈两点具体意见。 一、监督的内容 1、对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因此,既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也不能在社区外设立机构,向社区外单位融通资金。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5年第9期54-55,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