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由于“两则”、“两制”对无形资产转让成本的核算未作规定,各地做法不统一。一些权威的会计学教材认为,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后,企业仍拥有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在进行使用权转让核算时,不能冲销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只能将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该使用权的转让成本。例如A企业拥有一项专利,帐面价值50万元,经协商将该专利的使用权转让B企业,期限2年,每年支付使用费7万元。第1年1月A企业派技术人员至B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发生咨询服务费0.5万元,同时收回专利权使用费7万元;第2年1月又收回专利权使用费7万元。按上述观点作出以下会计分录: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5年第8期50-50,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