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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需要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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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算外资金按其管理主体不同,可分为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企业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分税制实施后,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地方财政可直接支配的财力,已构成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应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企业预算外资金已纳入企业产权管理范围。
作者 宁玉虎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5年第7期47-47,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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