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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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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如下: 一、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5年第6期51-54,共4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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