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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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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当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提取的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利润。在“盈余公积”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5年第5期54-54,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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