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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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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针对在产权变动中涉及资源性资产评估的问题进行询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国有资源性资产权益出发,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并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源性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企业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源性资产的开采、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因此。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5年第10期57-58,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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