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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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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混合销售。指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这类销售,可按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性质,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视同商品销售计征增值税,计税额为商品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对非工商企业的混合销售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能分别核算劳务营业额和商品销售额的,其劳务营业额征收营业税;(2)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和商品销售额的合计一并征收增值税。
作者 张祥 程明
机构地区 军事经济学院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5年第3期46-47,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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