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铁路、公路、民航、水运、邮政等运输行业的运费结算发票,在形式、规格和内容上差别很大,既影响国家的税收征管,又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例如:(1)按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根据运费结算单据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可是,由于各地运杂费结算发票不规范,计费标准不一致,甚至有的结算发票将运费与杂费合并开列,严重影响企业正确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不是侵占了国家利益,就是多交了税款。(2)企业取得的运费结算发票,仅有一份发票联作为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对于税务部门需要的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只能用发票的复印件来代替。用发票复印件抵扣税款,容易给不法的企业和人员钻空子。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5年第3期47-47,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