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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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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做好预算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全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业务建设,1992年我厅“苏财预(92)89号”《关于改变总预算会计帐册、凭证保管期限的通知》决定,将“财政总预算会计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由“15年”改为“永久”;将“总帐”、“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簿”的保管期限由“15年”改为“永久”。在此谈谈预算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作者 谢桂芳
机构地区 江苏省财政厅
出处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2期42-42,共1页 Archives &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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