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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减免乡镇企业所得税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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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可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新办从事饲料生产、饲料加工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乡镇企业,可以免征所得税三年。 三、乡镇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负在20%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最高税负不超过30%,超过30%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出处 《山东肉类科技》 CAS 1995年第1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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