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政策法规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的改革试点意见》。 《意见》规定: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参照本城市上年实际支出的职工医疗费换算成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先从本人工资的1%起步,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部分(不低于50%)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记入个人医疗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市医疗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超支,可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本人年工资5%以上,不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20%;5000—10000元的部分为8%—10%,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为2%。
出处 《企业科技与发展》 1995年第4期2-2,共1页 Sci-Tech &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