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东制定十项措施,以图解决国营企业债务。这十项措施是: 1、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分别冲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在改制后一定期限内可挂帐停息,在公司盈利好转、债务比例下降后再逐步偿还;2、由“拨改贷”投资所形成的债务,经有关部门审定,可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3、企业之间的债务双方出资协商同意,可将债权转为股权;4、通过转让部分资产。
出处
《技术与市场》
1995年第2期14-14,共1页
Technology and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