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会产生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物.随着船舶数量不断增多,吨位不断加大,这些污物的排放量也日益增多,它污染了江河湖海,破坏了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为了控制船舶污水对水域的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首先在法制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1954年起,多次制定和修改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公约、规则、协议和建议等.我国也于198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但是,光靠法制的约束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污水终究是要排放的,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对船舶的各种污水作技术处理,使其不再污染水域或降低其污染程度.
出处
《广东造船》
1995年第2期13-18,共6页
Guangdong shipbuil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