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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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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5年第10期44-47,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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