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之后,对于现役军人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军用物资的该定何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定贪污罪,因为现役军人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军用物资属监守白盗,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应该首先适用《条例》,定盗窃军用物资罪。1988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在《印发(关于审理军入违犯职责罪案件中的几个问題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依照《刑法》
出处
《武警学院学报》
1995年第2期58-60,共3页
Journal of the Armed Police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