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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元及图形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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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7年9月26日,味元(香港)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味元及图形”商标,指定商品是味精。1988年6月20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核准注册并刊登于第二百一十八期公告。1988年9月16日,(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对此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被异议商标由味元MIWON和如火锅剪影的黑色图形构成,其中MIWON置于火锅图形的中央,中文字“味元”置于图形底部的白色椭圆形中,而异议人的商标是“
作者 张保国
出处 《中国对外贸易》 1995年第10期49-50,共2页 China's Foreign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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