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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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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经济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界定合同双方对发展生产的权责利。但据我们对襄阳县峪山镇9个村,50个组,60份农村经济合同的调查,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主体不明。毕岗的竹园坝,1993年10月已通过公证,发包给某个体户,但左庄村三组又自作主张,把该坝的上游承包给本组三户农民。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1995年第4期18-25,共2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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