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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条例》完善残疾人教育师资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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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残疾儿童学校建立为标志的我国特殊教育至今已有120年的历史,但以学校教育方式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却不到20年。因此,我国目前大多数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都是以师徒相承的方式成长起来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指出:"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或普通学校教师的学历资格外,还应具有残疾人教育专业知识,并取得专业资格证书。"这就把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具有的学历资格和专业资格作了规定,这是我国特殊教育实现"三个面向"的重要保证。
作者 张宁生
机构地区 辽宁师范大学
出处 《现代特殊教育》 1995年第3期9-9,共1页 Modern Speci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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