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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时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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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有些中小学教师来信询问,一些地方的某些部门,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的过程中,向民办教师个人收取城市容纳费、农转费综合管理费、新干部岗位培训费、人才交流费、人编费、建档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这些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为此,我们请国家教委人事司教师工作处答复如下:
出处 《人民教育》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9-9,共1页 People's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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