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贿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他象一颗毒瘤侵蚀着国家的躯体,其严重危害性已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腐败不除,治安难安;要治安,必治贪。”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也作了专门的规定,属于渎职罪的一种。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严厉打击贿赂犯罪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出处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5年第3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Xinj iang Police Officers’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