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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学者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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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一些专家学者,探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问题。 1.于光远在《关于“社会所有制”)一文中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不应笼统地提为“公有”,而应是“社会所有”。“社会所有制”应包括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社会所有制,其中应包括“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马克思所说过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因为在全社会利益中,不仅包括社会整体的利益,也应包括多个当事者自己的利益。于光远还认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市场经济体制原则上得到解决之后,下一步应解决的重大问题应该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也就是社会所有制结构问题。
作者 马捷
出处 《南方农村》 1995年第1期46-46,共1页 South China Rural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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