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新闻行政案件中证人、第三人问题笔者认为,新闻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新闻治安行政案件.它是指因新闻媒介的传播行为被控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特别是名誉权而构成的案件,受案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类是新闻治安案件转化为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受案的主体由行政执法机关即公安机关转入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第三类是新闻行政复议案件或新闻行政诉讼案件.它是新闻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被控侵犯了法定新闻工作者权利而构成的案件,受案主体分别是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类案件中的责任者都要承担广义上的行政法律责任,只有第三类案件的责任者才承担狭义上的行政法律后果,即新闻行政法律责任,也应该包括证人和第三人负有的责任.
出处
《行政与法》
1995年第2期46-48,共3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