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A系一公司职工,92年公司分房,A向公司经理B行贿了一只价值3000余元的大方戒,B收下后硬塞给A一千元,并为A按排了一间中套.A因B收下了方戒,心中一直不满,决定找个机会报复一下.94年上半年.B要调走,A觉得报复的机会来了.于是如前次一样买了一条假项链,搞了一张发票(其上标明项链价值3988元)与一个漂亮的包装盒,送到B的家里,作为纪念品,并希望在今后能继续得到B的关照.B考虑到后果问题,坚持要付给A2500元,否则就不收.这正中A意,他假客气一番后便收下了,后A因经济问题被检察院审查,在审查期间交待了上述事实经过.
出处
《行政与法》
1995年第2期53-53,共1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