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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有关负责人关于实行五天工作制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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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企业实施了五天工作制是否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矛盾?答:不予盾。《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企业职工工时的最高限。《劳动法》的这条规定为企业职工进一步缩短工时提供了法律依据。问:为什么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答:实施五天工作制全国不搞一刀切,这是从我国各地、各行、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留给他们充分的准备和过渡时间。这样做有三个好处;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1995年第6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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