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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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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促进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应与其职工(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不含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也可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二、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应在1995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中今年实行劳动体制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长春市。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1995年第2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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