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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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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的建议李孝乾近来,多次听到一些企业领导和财会人员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第七条规定:“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万元”,经过近一个季度的实践证明,不太适应企业加速资金周转等情况。为此,我们对江油市内...
作者 李孝乾
出处 《西南金融》 1995年第6期66-67,共2页 Southwest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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