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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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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经营性基金,不包括核拨给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的规定,现将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理原则。经营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根据国家计划安排项目,坚持有借有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二、借款责任。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营性基金的借用。
出处 《中国财政》 1995年第7期52-52,共1页 China State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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