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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是企业还是事业──对邮政法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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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邮政法》定位邮政企业是“公用企业”在理论上是矛盾的,既是公用就不可能是完全的企业,既是企业也不可能是普遍服务的公用。对邮政这样定位在实践中给邮政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使邮政失去了发展能力和经营活力。建议修改《邮政法》,将邮政性质定位向一头靠。
作者 李少洪
出处 《邮政研究》 1995年第5期2-5,共4页 Studies on P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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