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张友根,男,32岁,原系江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业务二科副科长。 1993年5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张友根立案侦查。并于1993年9月7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友根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张友根在1991年秋季和1992年春季广交会上,为江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与法国赛力公司和威拉公司签订了货款价值150余万美元的外销服装合同。张友根在安排这批出口服装生产前,根据生产单件(套)成衣所需的面料、辅料,制定了服装成本匡算表,经公司核准,确定了生产成衣的收购价。张友根根据生产任务,安排了九江制衣厂等十余家服装厂同时生产这批外销服装,且与上述服装厂按成衣收购价签订了加工合同。其中部分服装厂为保证所需辅料能符合质量要求。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5年第5期28-2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