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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法溯及力 慎用国家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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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大多数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排斥从新原则,绝对禁止从新从重溯及既往(甚至有的国家将禁止从新从重原则作为一条牢不可破的宪法性原则),这不仅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也体现出维护和保障人权,防止国家刑罚权无限扩张的立法精神。从我国刑法规定看,采用的也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九条对溯及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以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9年12月31日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
作者 袁保柱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5年第1期34-37,共4页 Graduate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总目录[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01).
  • 2何秉松主编,裴广川等.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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