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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空白转帐支票后能否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厦门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诉台湾海门商务有限公司驻厦代表处支票承兑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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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律师》1995年第2期曾刊载"厦门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诉台湾海门商务有限公司驻厦代表处支票承兑纠纷案"一文,案情简要如下:原告厦门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公司)售货给一持有盖有台湾海门商务有限公司驻厦代表处(下称海门代表处)印鉴的中国银行1—1414230号空白转帐支票的青年,因一百公司将其中金额中"万"字错写成"亻万"字,于次日列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为由退回支票,一百公司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海门代表处偿付货款,海门代表处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一百公司遂于1993.
作者 秀荣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5年第3期54-55,共2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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