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我国出现公司以形态以来,理论界颇为关注董事、监事、经理的责任问题,而对发起人责任却论述较少,一则是因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多数情况下为国有企业或是国有公司,或是由国有企业直接改组而来,这样的发起人基本都能履行其职责。二则设立不能的情况极少出现,新的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较少。但随着我国公司法的全面实施,股份有限公司数量的增多,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迫切。一、发起人责任概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或创立人,是指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公司设立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承担责任者。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5年第4期58-61,57,共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