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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口头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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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某机械制造厂苗万成问: 1994年1月初,我厂为生产机械组装流水线设备,从河南省洛阳市某机电设备厂订购了价值1.50万元的机电设备,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分别于3月1日和5月10日两次交货。同年1月末,我厂因突然接到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不得不暂停流水线设备的生产,所以,我们电话告知河南方面,双方口头协议商定,暂停供货,何时供货另行通知。谁知对方却在3月初发来一批货,并随后发来一张托收承付单,价值约70万元。我们拒付货款并再次给对方打电话责问其原因。
作者 张洪潮
机构地区 通商律师事务所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1995年第8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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