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深刻汲取"文化大革命"践踏民主、无法无天的沉痛教训,一再重申,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为了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悲剧重演,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保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邓小平同志也反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转变而转变。基于上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