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伊始,河南省新乡市物资工业公司的11名被"除名"职工,上访公司主管单位市二轻局、市总工会、市信访办。上访职工反映,物资工业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正式工共有40余名,但公司刘经理独断专横,仅1994年4月至12月,就将14名职工除名,其中9名职工,是在《劳动法》实施的前一天——1994年12月31日被除名。这些上访的职工.是在公司下属的二轻汽车门锁厂工作,他们认为刘经理把他们除名,是"排除异己",为了把集体企业变刘家私有而使用的伎俩。而物资工业公司的刘经理,认为对这些职工的除名有理有据。虽然新乡市总工会和市二轻局派员曾到物资工业公司。对矛盾的双方进行调解,可是一连数月,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出处
《时代风采》
1995年第12期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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