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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1995年2月22日自治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3日自治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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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出处 《新疆人大》 1995年第4期29-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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