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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与政府立法职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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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立法方面的职权范围,可大体上做如下界定:(1)凡属于应由人大讨论、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作出决定;凡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政府制定规章。(2)凡涉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调整的事项,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属于政府内部和各部门相互关系调整的事项,由政府制定规章。(3)凡涉及对政府实施监督或者规范政府行为的事项,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属于应由政府自行决策的事项,由政府制定规章。(4)
出处 《新疆人大》 1995年第3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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