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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所得税减免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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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实有困难,可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从事饲料生产、饲料加工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乡镇企业,可以免征所得税三年。——乡镇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负税在20%以上部分,减免征收所得税;最高负税不超过30%部分,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的饲料加工收入和销售收入,小水电站的电力销售收入,从事生产服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集资新建联办的工业企业及贸易货栈中服务性收入,从经营月份起,报经县级税务局审批,可免征所得税两年。
出处 《新疆人大》 1995年第3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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