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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议的特点及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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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人民代表对司法部门进行评议,是实施司法监督的有效形式。司法评议的特点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换言之,只有让人民群众起来监督司法部门及其各族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才能使其权力受到制约,不敢懈怠,才能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因此,司法评议必须具备以下特点:1、群众性。"管得了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了。"这是群众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强烈不满的一种概括性反映。因此,司法评议应该以群众为基础,以人民代表为代表。既可以表明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作者 张守华
出处 《新疆人大》 1995年第12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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