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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诉后能否再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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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免诉后能否再劳动教养"这个问题,曾引起近期司法界的不少争议。一种说法是,尽管检察机关已经宣布免予起诉,公安机关照样有权给予劳动教养(以下简称能劳教论)。另一种说法是,既由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已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就不能以同一种行为再作劳动教养。笔者持免予起诉后不应该也不能再作劳动教养的观点。其理由是:(一)能劳教论缺乏法律依据。对免诉人员是否可以按其同一种行为再作劳动教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始终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其他部门法规亦未进行过类似的解释。持能劳教论者认为,根据《刑法》第32条关于对免予刑事处分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的规定,这里的"行政处分"就包括"劳动教养"在内,故而有法可依,可以适用。
出处 《福建法学》 1994年第2期60-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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