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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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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哄动一时的香港影星刘嘉玲肖像权纠纷案终因当事人和解而划上句号。可该案提出的肖像权法律问题却令人深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这条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凡未经肖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都是违法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并不尽然。因为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并且已出现了一些貌似侵犯肖像权但其实不能认为是违法侵权的情形。现试述如下:
作者 沈耿嵩
出处 《福建法学》 1994年第1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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