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民间借贷作为社会资金流通中的一种补充性的融资手段,在城乡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国家对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管理制度,以致出现了一些公民、单位专门经营高于银行利率收储民间闲散资金,然后利用部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和私营企业主急需资金周转,再将收储资金以较高利率出借,从中牟取高额的利息差额,且这些专营倒贷户、单位在经营范围上越来越广,有的已发展到跨地区经营;在经营数额上也越来越大,危害性很大。对于这种经营倒贷活动数额巨大的应如何定性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低息借入高息出借是冒风险,付劳动的经营方式,三方当事人按照自愿。